一 法律法规 一
Laws and regulations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4-03-27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3 年 12 月 22 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3)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企业;
(4)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企业。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的实施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及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设区市的;
(4)新建、改建、扩建投资规模 10 亿元以上(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除外)的。
省应急管理厅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
(四)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但下列项目不得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1)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4)跨县(市、区)的。
(五)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者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者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七)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
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原则上不
得将建设项目拆分委托给两个及以上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
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4目安全评价细则》《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要求。安全评价报告的总体结论应
当严谨、明确,结论不明确、附带有前置条件的“符合”结论或
结论为“基本符合”的不应视为严谨、明确。
(八)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
试、工业化试验基础上,经过工艺危险性分析后,方可开展工
程设计;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九)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
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经
向相关部门核实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及规划相关文件情形的建设项目除外);
(4)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申报告知书(复制件)。
(十)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
通知书。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十一)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应急
管理部门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程序和要点》
(见附件 1),组织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
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急管理
部门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建设
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十二)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
通过:
(1)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2)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
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规定的;
(3)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4)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5)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6)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的;
6(7)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
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十三)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应急
管理部门根据安全条件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通过或者不予通
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意见书。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
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 2 年。
(十四)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
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周边防护目
标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不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的;
(2)变更建设地址,或者总图的主要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
化的;
(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含主要中间产品、
副产品)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4)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
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五)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7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
篇编制导则》《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要求。
建设项目若由多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的,应当明确总设计
单位和各自的设计范围。由总体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专篇的总则和总平面布置图,每一个设计单位应当编制
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总体设计单位应当明确项
目的总体符合性。
(十六)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
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应急管理
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十七)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
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的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
89
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
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十八)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应急管理部门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
序和要点》
(见附件 2),组织专家以审查会议的形式对申请文件、
资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急管理
部门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建设
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十九)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应急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
具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8
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
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二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
不予通过:
(1)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3)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
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二十一)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3)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一、二、三款情形的。
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当按本实施细
则第十六条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现不属于本条第
一款规定重新审查情形的局部变更,且变更不影响项目整体工
艺技术方案和风险水平,设计单位应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说
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合规性分析。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二十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
用状态。
(二十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
10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
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进
行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试
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提出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试生产安全生产
条件的明确意见。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
全生产的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固有危险、有害程度分析,精细
化工反应风险评估、安全评价报告、安全审查、HAZOP 分析、
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定级评估和安全完整性等级(SIL)等
级验算及其他风险评估提出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发生的变更符合变更管理要
求;
(4)安全设施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包括安装的
设备、管道、仪表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符合设计安装要求情况,
特种设备和强检设备已按要求办理登记使用并在检验有效期
内,安全设施经过检验、标定并达到使用条件,现场确认工艺、
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和应急准备等是否具备投料条件
等;
(5)项目工艺、装置设备、应急能力、人员配备、管理制
度、操作规程等方面安全生产条件分析,相关试车资料、操作
规程、管理制度等准备情况等;
11(6)改建、扩建项目与已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辅助
(公用)工程的衔接情况;
(7)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应急预案;
(8)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
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
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方案
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1)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
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2)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和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3)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
(4)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
(5)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
及整改落实情况;
(6)投料试车方案;
(7)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8)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相互影响的
确认情况;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10)人力资源配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注册安全工程师配置情况;从业人
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
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危险源、
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涉及爆炸
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学历或职称符
合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
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11)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按规定不需要
监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12)试生产起止日期。
(二十五)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
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对试生产方案
进行论证,修改完善后的试生产方案应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审批。
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家对试生
产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二十六)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试生产方案报送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
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试生产方案;
(2)相关技术专家对试生产方案的论证意见;
13(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
生产条件的意见。
(二十七)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 30 日,且不超
过 1 年。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不
少于 3 个月。
建设项目试生产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限
截止时限 10 日前向原报送部门报送书面延期报告,说明延期的
原因和延期期限。
试生产延期次数不应超过 2 次,一般建设项目合计延期期
限不超过 6 个月,大型联合装置合计延期期限不超过 1 年。
经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
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试生产期间
不能正常生产运行的原因,落实相关问题的具体整改措施,按
照本章的规定重新编制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和制定试生产方
案,向原报送部门重新报送并说明原因和整改情况。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十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
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
设项目施工情况;
(2)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制
件);
14(3)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5)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
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二十九)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情况
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本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
开展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陆上油气管道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等有关要求。
(三十)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
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
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
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试生产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
情况报告;
(4)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15(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
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6)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8)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
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9)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文件(复制件);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1)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
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规定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
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5)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
价的;
(6)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
16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8)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9)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
并组织现场检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
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十二)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
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
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六、监督管理
(三十三)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
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
管理部门。
(三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
或者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超越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5)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
当予以撤销。
17(三十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
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应急
管理部门;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受委托
部门安全审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受委托部门存在不负责任、
不具有承接能力等问题,应及时责令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情
况严重的收回委托权限。
(三十六)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制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并组织
专家论证,确保试生产安全;对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未
按试生产方案进行试生产或者超出试生产期限进行试生产的,
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结
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和日常执法检查,加强对
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三十七)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急管理
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依法予以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工作的机
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移交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
法查处。
(三十八)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
18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积极应用数字化
技术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并及时将建设项
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三十九)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
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应
急管理厅。
七、其他规定
(四十)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进行安全审查、
试生产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四十一)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项目:
(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
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
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四十二)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项目:
(1)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
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2)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
(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19(四十三)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项目:
(1)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
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2)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
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四十四)本实施细则施行后,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原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项
目安全审查实施情况及档案移交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实施建设
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
(四十五)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程序和要点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和要点
20附件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
审查程序和要点
一、审查程序
(一)申请受理
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工作人
员应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
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
理的决定;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
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
的,自收到申请资料或者全部补正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
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1-1)。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
部门统称审查部门。
(二)审查会准备
1.受理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后,审查部门组织专家以审查会形
式,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部门应按
21照以下原则聘请审查专家:
(1)参与审查专家应不少于 5 人,工艺较为简单的建设
项目,例如工业气体、油漆、涂料等建设项目,专家不少于 3 人;
(2)专家组成应涵盖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
等所有专业;选取的专家应具有安全评价、工程设计、生产运
行或安全管理的相关经验;
(3)参与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应急管理部门专家库中聘
请,同时可根据建设项目特点,聘请相关企业具有实际生产、
管理经验的人员。
2.审查部门应组织建设项目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
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员,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技
术提供方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审查会,参加人员、时间、地
点确定后,审查部门应出具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格式见附件
1-2)。
3.安全条件审查会可视情进行现场审查,未进行现场审查
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视频连线、航拍等形式,反映建设项目近
期现状和周边情况。
(三)审查会
1.审查会由审查部门主持,审查会上应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审查书(见附件 1-3);
2.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建设背景和概况;
3.设计单位介绍总图等情况;
4.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介绍安全条件评价情况;
5.审查部门参会人员、参会单位人员和专家对照审查要点,
22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
质询、交流和讨论;
6.审查部门参会人员、每位专家个人阐述个人意见,如建设、
评价、设计等单位对反馈意见问题有异议,可进行申辩说明;
7.专家组长汇总个人意见;
8.审查部门组织专家组经讨论后,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
审查专家组意见”;
9.审查部门向建设单位反馈专家组意见。
(四)整改批复
1.建设、评价和设计等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专家
组意见整改完善后,将安全评价报告和经建设单位、评价单位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的整改确认单提交审查部门(整
改确认单格式见附件 1-4);
3.审查部门经办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按要求完成
整改的,进入批复程序;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退回建设单
位继续整改;对整改措施弄虚作假的,不予许可并按照《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严肃处理;
4.审查部门经办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形成安全条件审查意见,
并将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整改确认
单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形成审批档案,经处(科)
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出具《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见附件 1-5 或附件 1-6)并送
达建设单位。
二、审查要点
23(一)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由相应
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2)新建、扩建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化工行业发展规划、
化工园区产业准入要求,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设
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存设施是否选址在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3)建设项目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
化学品,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
备;
(4)安全评价的范围是否与建设项目的相关内容一致,是
否包括依托现有企业的生产、储存条件。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
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和评价不齐全或不准确;
(5)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与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相一致;
(6)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审查范围。若
不属于,是否有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审查工作委托书。
(二)安全条件论证
(1)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以及建
设项目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单位生产、
24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调查分析是否全面、准确,对二者之
间的相互影响是否论证充分;
(2)当地的自然条件(主要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地震、潮汐、气象等)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是否
充分。
(三)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1)厂址选择、周边场所设施及安全距离、拟建厂址自然
条件,是否调查分析全面、清楚并符合实际,是否符合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
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平面布置情况(如:功能分区,生产装置、设备、
设施、仓库、罐区、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道路及出入口等的
位置和竖向布置等)是否全面、详细;
(4)总平面布置是否结合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建设项目内
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合理性分析,主要装置和设备设施
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是否明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5)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
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建筑
防火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6)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出
25具;图签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有风玫瑰图或指北针,坐标或
间距等是否标注清楚、准确。
(四)主要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
(1)主要技术、工艺的来源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确定,
介绍是否包括主要反应方程式、主要工艺操作参数、工艺流程
简图、物料平衡等内容;
(2)主要技术、工艺是否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进行
了对比(工艺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和成熟性,工艺操作难易程度,
自动化控制水平等),对比结果是否合理可行。新开发的危险化
学品生产工艺是否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
大到工业化生产,是否提供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报告;涉
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是否经建设项目所在地或工艺发明
单位所在地具有工艺可靠性论证职责的部门组织鉴定;
(3)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特别是主要特种设备是否明确
其名称、规格型号、材质、数量等情况,是否与危险化学品生
产或者储存过程相匹配;
(4)结合已建成的同类建设项目及其生产运行情况,分析
确定主要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
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5)是否存在“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其装置设施
的自动化控制及紧急停车系统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要求。
(五)配套和辅助工程
26(1)配套和辅助工程,如:土建、供排水(包括“清净下
水”)、供配电、供汽(气)、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
通风等配套和辅助工程的能力、来源等是否全面、完整,能否
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2)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包括产品、中间产品)的名称、
数量(用量)、运输量、储存情况(储存方式、规模、时间)、
装卸设施等以及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
求是否明确,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依
托内容是否明确、是否满足要求。
(六)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1)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理化性能指
标和相关数据是否齐全,有无数据和信息来源。是否列表说明
闪点、沸点、爆炸极限、密度、火灾危险性类别、毒物危害程
度分级、接触限值等主要数据;
(2)是否辨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特别是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过程中,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
故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
分析是否全面、准确,分布情况是否明确;是否绘制爆炸危险
区域划分图或安全风险分布图,并根据泄漏、火灾、爆炸、中
毒等风险因素情况,提出安全防护和监控设施措施;
(3)是否定性、定量分析建设项目的固有危险、有害程度,
是否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风险程度,分析和预测是否准确;
是否确定了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析是否全面、
27准确;
(4)是否调查分析与建设项目同样或者同类生产技术、工
艺、装置(设施)在生产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的事
故案例的后果和原因。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1)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是否全面,能否
涵盖建设项目的选址,拟选择的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
设备设施,拟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配套和辅助工程,
建设项目中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布局,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器
材、设备,安全管理对策措施等;
(2)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对建设项目拟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明确建议;是否对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注册安全工程
师配置提出明确建议;是否对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
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危险源、
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涉及爆炸
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学历或职称提
出明确建议等;
(3)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是否符合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是否具有针对
性、可操作性。
(八)结论
是否简要列出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
28是否指出建设项目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是否明确
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是否明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在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的程度如何,建
设项目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建成或实施后能否安全运行。
三、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的具体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
大缺陷、漏项” :
1.重要区域、关键设备设施、主要物料和建(构)筑物、主
要安全设施、重要的公辅设施、改(扩)建情况等遗漏或描写
错误,影响评价结论的;
2.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条款漏项、错误或使用已废止的法
律、法规、标准,影响评价结论的;
3.未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分级或出现严重偏
差,影响评价结论的;
4.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强制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评
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
5.对策措施建议与被评价项目实际严重不符的;
6.未对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化工产业“禁限控”目录、化工产业
发展规划等评价建设项目符合性的;
7.建设内容与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者规划相关文件不
符;
8.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
29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对建设项目实施
后安全风险进行整体计算的;
9.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
的,未根据项目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评价并提出管控措
施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
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1.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
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要求;
2.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八大类场
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
要求;
3.建设项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
4.建设项目个人风险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风险基准》要求或社会风险落在不可接受区域;
5.建设项目所选用的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或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如地质条件不稳定的地段、地震断
层、地质灾害易发区、陷落区、蓄滞洪区、环境敏感区、净空
区等。
(三)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主要技术、
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1.未明确项目主要工艺技术或技术来源的;
302.采用转让技术不能提供技术转让合同或专利许可的;
3.采用经小试、中试研发技术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4.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但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5.未根据项目实际开展工艺包设计的;
6.使用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或设备的;
7.应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但未开展的;
8.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和过氧化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
有关产品生产工艺未进行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或未对
有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
干燥、储存等单元的风险评估的。
(四)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1.安全评价报告、试验总结、技术转让报告、工艺包等故意
伪造的;
2.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
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
评价结论的;
3.伪造、篡改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
影响评价结论的;
4.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5.隐瞒项目主要安全风险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
论的情形。
6.对审查会提出意见的整改措施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典型问题
311.评价报告或总图不规范,缺少相关单位、人员签字、盖章,
评价报告附图、附件不全,缺少能反映周边现状的规划蓝图;
2.分期建设的项目,评价报告等资料对项目分期建设情况描
述不清;
3.技术来源及其先进性分析不清晰,引进国内外转让技术
的,未进行国内外同类项目技术比选,未说明技术先进性和差
距、转让技术以往的安全业绩等情况;
4.涉及工艺放大的,未对具体放大情况进行描述;
5.上下游关系以及物料互供关系不清晰;
6.建设项目工艺流程、物料平衡不清晰,未对原料、产品、
中间产品、危废等定量计算;
7.配套设施基本情况不明,未对水、电、气、储运等公辅设
施能力进行定量计算;
8.“两重点一重大”辨识错误;
9.未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
10.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计算不符合规范要求;对风险等值
线范围内的情况未进行调查或调查信息错误;
11.未对危化品以外物料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12.所在化工园区未针对新上高固有安全风险项目对整体安
全评估报告中个人和社会风险进行迭代更新,评估风险可接受
情况;
13.大型石化、大型基础化工项目未对建设项目实施后企业
内外部道路运输能力进行定量分析。
  
联系我们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颖泰大厦23楼
电话:13989528839